中银解读 | 适用解析——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时间:2024.02.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莫俊炫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民商事案件安排》”)。《民商事案件安排》是第六份香港与内地关于民商事事宜的司法协助安排,也是第三份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在香港方面,《民商事案件安排》将通过本地立法实施。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已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且相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就相关常规、实务及程序订立了配套规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民商事案件安排》与《条例》于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

一、与《协议管辖安排》对比,《民商事案件安排》带来了哪些便利?

二、内地判决应如何适用《条例》在香港登记、执行?

三、香港判决如何适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内地登记、执行?

四、作为被申请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一、与《协议管辖安排》对比,《民商事案件安排》带来了哪些便利?

1、删除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扩大适用案件范围

       在《民商事案件安排》实施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协议管辖安排》”)。


       《协议管辖安排》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判决相关合同中应具有书面管辖协议。而《民商事案件安排》现取消了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较大程度地增加了互认机制的便利性。


       同时,除了被排除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外,《民商事案件安排》扩大了案件适用范围至大多数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


2、适用判项涵盖金钱判项及非金钱判项

       《协议管辖安排》的适用判项仅包括金钱判项,《民商事案件安排》现明确规定金钱判项以及非金钱判项均可适用。


3、扩大了可适用的生效一审判决范围

       针对可适用的生效一审判决,以往《协议管辖安排》规定只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的基层法院所作出的生效一审判决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安排》现取消了上述限制并将“生效判决”范围扩大至:在内地的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4、新旧安排如何衔接?

       《民商事案件安排》正式生效施行后,《协议管辖安排》也同时废止。而在《民商事案件安排》生效之前当事人已就相关事宜签署《协议管辖安排》所称的“书面管辖协议”,该事宜仍适用《协议管辖安排》。


二、内地判决应如何适用《条例》在香港登记、执行?

1、符合以下条件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可适用《条例》在香港登记

(1)根据内地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

(2)该判决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且在内地已生效;

(3)在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前2年内,被申请人存在没有履行判决的情况;

(4)不属于被排除的判决


2、申请人如何就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提交登记申请、执行?

(1)就该判决向内地法院申请作出证明书,用以证明该判决是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2)就该判决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

(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如信纳该申请符合规定,可作出登记令,由申请人将登记通知书送达至被申请人(可依据判决向其强制执行的相对方)。

(4)在登记通知书送达之日后14日内,被申请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废该判决登记。

(5)待申请作废登记的期限届满或申请作废登记程序完结后,申请人可就已登记的判决在香港强制执行。


3、哪些判决属于被排除的判决?

       以下判决属于被排除的判决,不得适用《条例》获予登记,具体包括:

(1)适用《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登记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

(2)有关继承遗产、管理遗产或分配遗产事宜的判决;

(3)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有关不属指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就海事案件事宜作出的判决(包括海洋污染、海事索偿责任的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权、海上旅客运输的事宜);

(5)就企业破产或个人破产的事宜作出的判决;

(6)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判决、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

(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判决;

(8)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案件;

(9)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人可就哪些款项依据《条例》申请登记?

       如涉及金钱判项,申请人可就判决款项、判决规定的逾期利息、经内地法院核证的费用、违约金、登记费用向香港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


       但申请人不得就税费、罚款、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惩罚性赔偿向香港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


5、如金钱判项是以非港元货币为币值,将如何处理?

       如金钱判项是以非港元货币为币值,原讼法庭将对该笔非港元款项以该判决登记当日的汇率折算成港元,并以港元为币值作出登记令。


6、判决获予登记后的效果如何?

       经登记的判决可视为原讼法庭在登记之日作出的判决,且原讼法庭对作出该判决具有司法管辖权。


       待申请作废登记的期限届满或申请作废登记程序完结后,申请人可就已登记判决在香港强制执行。


三、香港判决如何适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内地登记、执行?

1、符合以下条件的香港民商事判决可适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内地登记

(1)香港民商事判决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载有一项命令殇令相对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判决(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2)该判决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

(3)不属于被排除的判决

(4)该判决是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香港法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


2、申请人如何就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1)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及香港判决证明书

(2)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


3、申请人能否就该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人可依据内地法律就该判决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4、哪些香港判决不可适用《民商事案件安排》?

       依据《民商事案件安排》,被排除的判决不得获予登记,具体包括: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4)案件,以及有关《民商事案件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5)部分海事案件(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6)破产(清盘)案件

(7)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8)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9)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5、申请人可就哪些款项依据《民商事案件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


四、作为被申请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如被请求方法院认定存在例如原审判机关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未依法被传唤出庭、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被请求方法院已就同一事宜作出判决等情况,被请求方法院可将该项登记作废/不予认可或执行。


       如申请人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判决,依据《条例》,被申请人可在登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或原讼法庭指明的限期内,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将该判决的登记作废。


       如申请人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内地法院应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如存在的《民商事案件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或执行的相关事宜,被申请人需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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