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法律解读与实务应对
时间:2025.07.31   作者: 廖烨明、雷愿愿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正朝着更加科学、规范、透明的方向迈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下称“新《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2013版标准。作为连接工程建设与法律合规的关键纽带,新《标准》的出台不仅重塑了工程计价的技术规则,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结算及争议解决等环节产生了深远的法律影响。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对新《标准》的核心规定进行解读,剖析其法律意涵,并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合规建议。笔者后续将择机分享对新《标准》不同角度的法律观察和研究,以期各界方家指正。




一、新《标准》效力层级的重大变化

(一)效力层级调整

新《标准》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其标准代号从强制性国家标准“GB”变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这一字之差,在强制效力上具有根本性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仅适用于“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领域,且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国家鼓励采用,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 。从理论上讲,新《标准》已不再具备普遍的强制约束力,其更多体现市场交易属性,不属于强制标准定位。但是,基于新《标准》对工程造价活动的普遍性指导意义,其内容将通过约定方式影响到广大建筑业市场主体的合同活动。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一般认为应主要适用新标准。


(二)合同约定为适用前提

如前所述,新《标准》不再具备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这并不代表市场参与方可以忽视它。推荐性标准通过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仍具有约束力,其法律效力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以体现: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新《标准》的推荐性地位,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双方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采用新《标准》、采用哪些条款、以及如何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一旦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新《标准》,则新《标准》的相关条款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产生等同于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违反这些约定,将构成违约行为。


2. 特定领域的“事实强制性”

新《标准》第3.1.1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规定确保了新《标准》在实际工程款目中得到广泛应用,推动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进程的同时,也保障了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条目的规范性。对于该类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大概率亦会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的形式,要求必须采用新《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新《标准》对于该类条目而言,具备了“事实上的强制性”。


3. 法律法规的引用

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引用了新《标准》的某些条款,那么这些被引用的条款将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


4. 合同漏洞填补与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对计价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判、填补合同漏洞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标准》作为行业内最权威、最新的计价标准,无疑将成为未来处理工程造价争议时的首要参照。此时,违反新《标准》将可能导致计价依据不被认可,进而引发结算纠纷。


(三)实务建议

1. 发包人

根据新《标准》第3.1.1条的规定:“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时,明确声明:“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条调整、结算等一切计价活动,均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如有任何不适用的条款或修改,必须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明确列出。


2. 承包人

在投标和签约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计价标准的约定。切不可因新《标准》是推荐性的而掉以轻心。合同约定即为法律,将直接决定条目全过程的计价规则和风险分配。



二、新《标准》关键条款的法律解读

新《标准》的多条修订,一定程度重塑了工程计价和管理的法律关系。以下选取新《标准》中部分关键变化进行分析:


(一)强化“风险共担”原则

1. 规定内容

新《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条目特征描述、市场价格波动等方面的风险分担。例如,明确要求单价合同的招标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新《标准》第3.1.8条),而总价合同的承包人需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以及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对于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风险,新《标准》提供了更明确的调价机制框架,如价格指数法,并强调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调价范围、幅度和方法。


2. 法律解读

(1)明确发包人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若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条、工程量严重偏差或条目特征描述不清,导致承包人报价失误或施工成本增加,承包人有权主张赔偿或调整合同价款。新《标准》第3.3.2条为此类索赔提供了直接的技术依据。


(2)规范风险转移

新《标准》强调的风险共担机制,旨在避免出现新《标准》第3.3.1条否定的“无限风险”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三十三条,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价格波动风险,且波动幅度巨大超出合理预期,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承包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新《标准》提供的调价框架有助于在合同中建立公平、可预期的风险分担机制。


(二)新增“清标”制度:澄清程序的法律边界

1. 规定内容

新《标准》第3.5条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算术误差、漏报、报价合理性等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 法律解读

新《标准》新增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一节,为招投标过程中的算术误差、漏报、报价合理性、合理修正综合单价等情形提供了操作指引。该制度与《招标投标法》第39条衔接,但须注意:


(1)程序合法性:澄清通知应书面发出,并给予合理答复期限;

(2)实质性变更禁止:若澄清导致工期、范围、总价修改,可能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法》第32条)。


(三)“工程签证”条款的删除与“新增工程”计价规则的确立

1. 规定内容

原规范删除了“工程签证”条款,新《标准》新增7.7节“新增工程计量”及8.10节“新增工程计价规则”,明确新增工程的定义、计量方式及计价流程,规范合同范围外工程的计价管理。


2. 法律解读

“工程签证”在过去的实践中,常常因程序不规范、内容模糊、签发不及时而成为争议的重灾区。它往往被视为一种事后的、补救性的确认。新《标准》的修订,意在用一套更严谨、更具前瞻性的程序来取代它。这意味着,对于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作”,“工程签证”的做法应当遵循一套相对确定的计量与计价流程。


3. 实务建议

(1)程序前置

承包人发现需要进行新增工作时,应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事由、工作内容,并尽快提交估算费用。


(2)价格预控

双方应在新工作实施前,就计价原则(如套用类似条目单价、参考市场价协商、或成本加酬金等)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避免“先干活、后算账”的被动局面。


(3)证据管理

对于新增工作的范围、数量、投入的人工和材料等,承包人必须做好严密的过程记录和证据留存,作为事后计量的依据。


(4)发包人的审查义务

发包人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新增工作申请和报价,无理拖延将被视为对己方权利的放弃,可能在争议中承担不利后果。


(四)完善“措施项目”计价与调整机制

1. 规定内容

新《标准》第8.3、8.9、8.10条等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措施项目费的计取、支付和调整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措施项目,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如工期大幅延长、施工方案重大变更)允许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2. 法律解读

该规定打破了“总价包死”误区,实践中常有发包人以“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任何费用。新《标准》第8.3条明确,在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变化、工程变化等情况下,措施项目费可予调整。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立法精神,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 支付保障

新《标准》强调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这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相呼应,具有强制性,违反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及合同违约责任。


(五)强调“全过程造价管理”与“过程结算”

1. 规定内容

新《标准》贯穿了全过程造价管理理念,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明确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和支付,减少竣工结算时的集中矛盾。


2. 法律解读

(1)降低结算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条优先受偿权,但行使该权利往往耗时耗力。推行过程结算,能及时确认债权,保障承包人现金流,降低条目烂尾和长期拖欠风险。


(2)证据固定

过程结算形成的文件(如过程结算书、支付证书)是证明已完工程量和价条的有力证据,在发生争议时具有重要证明力。


3. 实务建议

(1)合同明确约定

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过程结算的周期(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形象进度节点)、提交资料的要求、审核确认的期限、支付比例等。


(2)审核期限的法律后果

合同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不支付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申请。


(3)承包人的机遇

承包人应积极利用此规则,做好精细化的过程成本核算与资料整理,按时提交高质量的过程结算文件,以加速资金回笼,改善条目现金流,并及时锁定利润,降低最终结算时发生颠覆性争议的风险。


(六)争议解决机制:从“暂定”到“评审”

1. 规定内容

新《标准》第11.1.2条规定:“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宜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该争议解决制度删除原规范中“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协商或和解”条款,引入了争议评审制度。


2. 法律解读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事项进行评审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核心优势之一是避免争议发生或在争议初期专业、高效地解决争议。完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配套管理制度可以促使评审人员按照明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依据统一的规则进行分析判断,进而保障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公平。


相对工程造价鉴定来说,争议评审一般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处理合同争议,时效性、灵活性较强,可以迅速、高效解决纠纷,便于工程顺利推进,前置性解决合同争议,尽量缩小争议差距,分流、减轻法院、仲裁等的工作量和压力。


3. 实务建议

根据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争议评审专家组组成、评审效力。



三、总体法律实务建议

(一)招投标阶段

发包人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严格遵循新《标准》编制,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投标人应仔细核对清单,对存疑之处及时提出澄清要求,并基于新《标准》和自身成本进行精准报价。


(二)合同审查与订立

各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新《标准》作为计价依据明确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依据新《标准》细化风险分担、价格调整、变更估价、措施费调整、暂估价管理、过程结算等关键条款,避免原则性、模糊性表述。


(三)施工过程管理

1. 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含过程结算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对变更、签证及时确认;按新《标准》规定程序处理暂估价等价款条目。


2. 承包人:做好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留存;对工程量偏差、条目特征不符、价格波动等价款调整事项,及时依据新《标准》和合同约定提出调整申请;积极参与过程结算。


(四)争议解决准备

一旦发生计价争议,新《标准》是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及鉴定机构鉴定造价时的重要技术参考依据。各方应系统整理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计价文件、过程资料作为证据。



四、结语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迈入精细化、法治化新阶段。它不仅是技术规范的升级,更是构建公平、诚信、高效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基石。发承包双方需以法律视角重新审视合同条款,将标准转化为可执行、可抗辩、可索赔的交易文件,方能在这场变革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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