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行政纠纷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复议机关是如何审查行政决定的呢?这篇,我们以复议机关的视角来审查行政决定,来研究复议机关是如何审查行政决定!
	
一、审查“能不能审”
(一)管辖审查
是否属于本机关复议范围(垂直领导、本级政府等)。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期限审查
公民、法人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人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须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四)材料补正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法与否”
	 
 
	
三、合理性审查:审查“合理与否”
(一)合理行使裁量权
针对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如罚款幅度),审查其决定是否明显不当。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或同类案件处罚差异悬殊,均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二)比例原则
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相称,避免过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例如,为整治市容而直接没收小贩经营工具,可能违反必要性原则。
(三)符合政策与公序良俗
虽非法定义务,但复议机关可能考量决定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导向或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标准,尤其在涉及民生领域时。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
(一)依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不合法,可一并提出审查。
(二)处理方式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复议。
	
五、审理方式与举证责任
(一)以书面审为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视为无证据,直接会被撤销。
(三)调查取证
复议机关可向有关组织、人员调取证据,也可实地调查、委托鉴定。
	
六、复议决定类型与法律效力
	 
 
	
	
七、时限与送达
(一)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送达与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写在最后
复议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是一个“全面审”和“合法审”相结合的过程,其审查范围通常比行政诉讼更宽泛,尤其在合理性审查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纠正显失公平的裁量行为,实质是对行政权的全面司法化监督。核心任务是判断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决定。同时,复议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又是一个严谨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节,通过这样的审查机制,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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