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景醉还是究罪? 中银助力百岁山再认驰
时间:2023.07.06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2023)京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2019)京73民初221号的民事判决,并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景田公司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费。


景田公司是一家专注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经过成功商业运营,“景田”纯净水和“百岁山”矿泉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控侵权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百岁山景醉”,并通过中华名酒招商网上展示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白酒产品及包装照片发布招商信息。景田公司起诉认为被控侵权人在酒类商品上复制、摹仿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不是“景醉”,而应该“究罪”,即追究被控侵权人商标侵权的责任,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景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在2018年之前,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在水、矿泉水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持续的宣传,并获得诸多荣誉。景田公司的“百岁山”矿泉水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在水、矿泉水等商品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依法应予以跨类扩大保护,一审关于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中均使用了“百岁山景醉”标识,该标识位于商品瓶身以及外包装正面,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完整地包含了涉案商标“百岁山”,其文字构成和含义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控侵权商品系白酒,该商品与“百岁山”据以驰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百岁山”驰名商标和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中银(深圳)知识产权团队通过近四年的持续努力最终成功帮助景田公司通过司法认定“百岁山”驰名商标并跨类扩大保护至“白酒”商品,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争与反垄断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