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张庆磊律师团队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法律意见被采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罪名
时间:2024.04.15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张庆磊律师团队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法律意见被采纳,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案涉罪名。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不仅包括刑事辩护业务还包括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助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在实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业务的难度并不低于刑事辩护业务,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代理刑事控告的难度甚至远高于刑事辩护。

近日张庆磊律师团队接受被害人李某的委托在其被致伤的案件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该案公安机关立案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仅以嫌疑人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拘留,后检察机关亦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张庆磊、夏萍律师以李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案件诉讼工作,两位律师通过多次走访现场、调查取证、提交证据、与办案人员详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意见被采纳,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性质,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某酒店一房间内被郭某持凶器砍杀,李某当场昏厥,案发后他人报警,郭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起初李某家属在咨询时,接待律师并未意识到案件的严重程度,认为只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当家属称李某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面部,情况很严重已在医院ICU病房抢救多日时,张庆磊律师根据之前多年的刑警工作经验察觉到本案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


二、律师工作:

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后,张庆磊律师先后三次到医院进入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查看李某的伤情,向主治医生详细了解李某的病情,发现李某的损伤集中在后脑勺、双侧太阳穴、胸口部,且存在严重骨折情况,证明案发时郭某持凶器击打的力度非常大,选择袭击的部位均是致命、致残的部位,且极有可能在李某昏厥后仍反复击打。


随后张庆磊、夏萍律师又走访了案发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进一步断定郭某很有可能是想致李某于死地,存在杀人的故意。但在案件初期李某因伤势严重不能开口说话,案发经过只能靠郭某的供述来判断,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故意伤害案办理。

张庆磊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本案的犯罪性质应为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并提交了证明二人认识、交往、发生矛盾过程的多份证据,以及在现场拍摄的照片等,欲使公安机关改变对案件的定性,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但办案民警坚持认为郭某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没有造成李某死亡、伤情鉴定仅构成轻伤一级,本案在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案。

在办案民警明确答复后,张庆磊律师并未放弃,始终坚持自己的业务自信,坚信自己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不会错,在被害人李某病情好转能够开口说话时,张庆磊律师第一时间进入ICU病房与李某详细交谈,了解案发过程,并制作多份详细的《律师调查笔录》提交给办案机关。但在侦查阶段的诉讼代理工作并不顺利,提交的多份法律意见均未被采纳,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移送起诉。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张庆磊、夏萍律师立即申请阅卷,根据卷宗证据情况再次到医院与被害人李某详细沟通,核实案发过程。并根据阅卷情况再次走访现场,制作模拟案发过程的录像资料提交给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收到张庆磊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律意见后,主动要求见面商讨案件定性问题。张庆磊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明确提出,案发时郭某使用凶器猛烈击打李某的后脑部,第一次击打的力度就非常大,直接导致李某昏死过去,在李某丧失知觉、毫无意识后仍没有停止击打,仍反复对李某的头部、面部、双侧太阳穴、胸部进行猛烈打击,还故意对其手腕、脚腕等容易致残的部位进行击打,造成李某双侧颧骨、颞骨、眼驱外侧壁等多处骨折。郭某反复对李某身体的致命、致残部位猛烈打击,充分证明郭某就是要至李某于死地,根据郭某的行为表现,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而不仅仅是伤害的故意,郭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张庆磊律师的意见,在审查终结后以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本案能够公平、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在法院审判阶段,张庆磊、夏萍律师将继续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极力维护被害人李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