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25158元,强制扣划了王某名下账户存款1240元,共执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王某某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某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坻区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王某与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义务、对抗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宝坻区法院将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于2021年11月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时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2年8月,经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 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 典型意义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 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 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 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结
我们深知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不容挑战,债务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面对被执行人花样百出的拒执手段——无论是虚假和解、转移财产,还是实际控制人利用法人外壳逃避责任,我们都必须继续强化执行力度,运用大数据查控、信用惩戒、刑事追责等手段,让“老赖”无处遁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其在理论界定与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未来,须通过立法细化、程序优化、裁判强化三管齐下:一方面完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重构追诉机制,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强化判决说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提升拒执罪的适用效能,震慑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最终解决“执行难”困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2025/1/21/第003版
		
	
		
	
中银深圳强制执行中心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正式成立于2025年4月29日。
			
		
强制执行中心汇聚了全所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律师及相关人才,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中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资源和跨领域专业力量,专注于解决执行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
			
		
强制执行中心团队现重点处理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致力于将裁判文书确认的“法律胜诉”转化为客户实际享有的“经济权益”。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和拥有“中银特色”的执行方案,团队已成功帮助众多客户将纸面胜诉转化为实际回款。
			
		
强制执行中心从执行立案阶段、执行实施阶段到执行终结阶段为客户提供全流程、规范化的强执服务。中心利用其在查找债务人和调查财产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通过扩大责任主体、挖掘财产线索、穷尽强制措施、活用执行程序等系统化手段,注重大数据技术与实务经验相结合,切实推动判决落地,保障客户权益实现,最终解决执行难、回款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