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执中心 | 执行科普:有关诉前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5.11.1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诉前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文将对诉前保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梳理汇总如下:



▶《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诉前保全未按规定起诉损害赔偿纠纷管辖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诉前保全按规定起诉损害赔偿纠纷管辖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诉前保全应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诉前保全移送】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七款【未诉前保全可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

第十六条【立案部门的财产保全案号的编立】

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五条第二款【保全担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自动转化】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二十三条【申请解除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第八款、第九款【专利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的专利纠纷案件。


(本文选编自《保全与执行一本通》,若涉及任何第三人权益,请联系本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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