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创业者极简法律系列(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之殇
时间:2023.04.18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易阳

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了市场主体注册流程、提高了创业者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注册资本制降低市场主体诚信度、导致老赖盛行”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即为出资者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利如何平衡保护的争议。对于创业者来说,认缴制允许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一段时间内暂缓或者分期缴交注册资金(即所谓期限利益),极大地降低了创业初期的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创业者缴交注册资本的义务。一旦符合特定情形,债权人即得以要求创业者股东提前、马上缴交注册资本(即加速到期),以平衡对合法债权的保护。


一、 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

1,认缴注册资金加速到期以市场主体对外负有到期债务为前提。

只有市场主体对外负有合法债务并到期无法偿还,而主体自身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战火”才会波及到出资者股东,引发出资者是否应该被剥夺期限利益,提前、马上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

2,加速到期的情形。

《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了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有两种:(1)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2)出资期限届满后,以各种方式延长出资期限。

注意:上述第(1)种情形中,只要人民法院认定债权成立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的,即认定为符合破产条件。第(2)种情形中,债务产生之后的延长出资期限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满足加速到期条件。


二、 转让股权并不必然免除出资义务。

创业者没有缴交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即转让股权,是否能以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经营、缴交义务一并转移给股权受让人等为由免除出资义务呢?并不是。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会从股权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及履行情况、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等方面审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为恶意。为了逃避债务、执行措施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产生免除缴交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


三、 缴交注册资本是创业者的法定义务。

注册资本既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也是其经济实力的彰显和担责能力的信用基础。认缴制仅仅赋予了出资者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利益,并非免除其缴交义务。对于创业者来说,如果其出资的市场主体负债而无法清偿,即使最终走入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仍会要求作为出资者的创业者如实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