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新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实务解读与辩护策略论坛”在广东金桥百信(深圳)律师事务所举行,我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庆磊律师受邀参加论坛并作专题分享。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正式施行。这部全文仅24条的民事司法解释,虽然不能改变任何刑事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把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默认顺序,改变为“以事实是否同一为标准的刑民程序分流”。
新规施行不到二十天,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即组织举办“新民刑交叉司法解释辩护实务论坛”,邀请刑事与民商事领域多位律师同堂研讨新规的实务落地。张庆磊律师应邀作主题为《法释〔2026〕19号对“非法放贷”“催收”类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影响和启发》的分享。
分享中,张庆磊律师没有停留在法条释义讲解上,而是结合其本人团队近期代理的两起“非法放贷”“催收”类刑事案件,逐条拆解,总结出四条辩护主线、三条风险红线,把这部司法解释还原成一套可直接援引条文、可落地操作的民刑联动辩护工具箱。
一、一部民事司法解释,为什么值得刑辩律师逐条研读
张庆磊律师指出该《规定》共24条,按功能可分为五个维度:程序衔接(第2—5条)、事实证据(第6—8条)、受理与救济(第9—16条)、合同效力(第17—21条)、执行处置(第11、14条),这五个维度恰好覆盖非法放贷、催收两类案件“刑民撕扯”最严重的环节。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其中合同纠纷占六成以上、民间借贷居首——这正是一块体量巨大、却长期缺乏成体系条文规定的辩护战场。由此,他提出了贯穿全场的辩护方法论:用民事程序的确定性,反制刑事指控的扩张;用合同效力的精确切割,减少刑事评价的范围。
二、非法放贷类案件的四条辩护主线,逐条拆解《规定》的用法
1. 程序之辩——切割事实,推动民刑并行(第2、3、4、5条)
第2条规定“同一事实”须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及基本事实相同”。具体在非法放贷类刑事案件中,单笔借贷纠纷并不等同于整体放贷经营行为,可以主张切割、分别审理。第3条给出六类应当受理情形,其中第(三)项“起诉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第(四)项“起诉其他共同债务人”,是为被牵连主体打开民事救济通道的直接依据。第4条确立“分别审理为原则”。第5条反制“以刑阻民”——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要求移送的,法院必须实质审查。
2. 证据之辩——证明标准差,是一把双刃剑(第6、7、8条)
刑事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是“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两个证明标准之间的地带,就是辩护工作的作业面。第6条打开再审新通道:对于非法放贷类的刑事案件,放贷笔数、累计金额、对象是否“不特定”、单笔实际年利率是否超36%等定罪关键事实,若在关联民事诉讼中以完整银行流水、砍头息证据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应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法院。
3. 实体之辩——削减“违法所得”的计算基础(第17、21、23条)
这是张庆磊律师本次分享最具“含金量”的部分,逻辑链条清晰而锋利。职业放贷被刑事追诉 → 借款合同效力仍需依法单独判断(第17条+第23条特别规定优先+《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职业放贷合同仍无效)→ 无效后果是返还本金+资金占用费,不能按约定高息主张 → 违法所得基数核减,退赔范围、罚金数额、“情节严重”认定全部随之压缩。张庆磊律师指出各项数额基数每压低一分,出罪与罪轻的空间就多一分。
4. 财产之辩与出罪通道(第9、11、14、15条)
该《规定》第9条确立刑民扣减规则,“以赔促宽”的退赔方案从此可以精确量化;第11条为涉案放贷平台打开破产处置的法治化出口;第14条则是一枚风险预警器——申请执行人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到手的民事判决并非能够“落袋为安”;第15条打通“刑事出罪 → 民事定分”的两步走路径。
三、非法催收类案件的一切辩护工作从“债务是否非法”这个民事问题开始
催收非法债务罪以“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存在为前提,且须“情节严重”。张庆磊律师强调,债务是否非法、范围多大,本质上都是民事问题——这正是《规定》的用武之地。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给出“以民固刑、以民翻刑”的操作路径:依照该《规定》第2、4条推动基础债务单独进入民事程序,查明真实本金、已还数额与利率构成;若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本金与合法利息远小于刑事指控的“催收数额”,即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以相反证据函告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将对刑事犯罪数额的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必须划清的三条红线
首先,根据该《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因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在效力上仍优先适用;其次,民刑程序并行的情况下,民事程序中的自认(承认收到高息、承认经营性放贷)可能被公诉方转化为刑事证据。起诉、答辩、自认之前,必须做刑民一体化评估;再次,该《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可以通过第6条规定的反证函告机制及审判监督程序争取实现对刑事判决的影响,但须正视司法实务中的既判力障碍与预期管理。
这部司法解释,把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默认顺序,改变为“以事实是否同一为标准的刑民程序分流”,对“非法放贷”与“非法催收”等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之案件的辩护工作来说,第一次拥有了成体系的、可直接援引条文支撑的民刑联动工具箱。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怎么把这个工具箱用活正是这场论坛带给每一位刑辩同仁最有价值的思考和启发,张庆磊律师的分享受到参会律师同仁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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