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荣誉 | 中银律师经典案例连连看!中银知产团队承办两入库案例获最高院知产法庭推荐
时间:2026.04.2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院知产法庭近期在“入库案例”栏目中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推荐,中银知识产权团队高景贺、李星星律师代理的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省烟某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3-2-160-004)以及高景贺、钱磊律师代理的某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脉膜科技有限公司、段某、杨某、罗某彪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3-2-160-003)双双入选。


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省烟某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3-2-160-004)为专利侵权比对中权利要求的“主题限定”解释规则提供重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本案确立了专利侵权比对中权利要求解释的“主题限定”原则,对于防止权利人不当扩大保护范围、维护专利的公示效力具有典型意义,也提示权利人在专利撰写阶段应高度重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避免不当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某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脉膜科技有限公司、段某、杨某、罗某彪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3-2-160-003)为专利权属纠纷中实际发明人的认定提供重要指引。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若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身份存疑且进行了初步举证,而专利申请人又拒不提交直接反映诉争专利实际研发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可基于诉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方案,综合考察技术沿革、研发过程以及发明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认定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本案为离职后发明创造的权属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逻辑,即专利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并不一定是实际发明人,而应当综合考量发明人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这对于科创企业保护核心技术资产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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