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 | 借名买车能否排除执行——基于经办案例的申请执行人视角分析
时间:2026.06.0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北京等实施小汽车限购政策的城市,借名买车引发的执行异议频发:实际购车人无购车指标,借用有指标者名义购车并登记在对方名下。一旦名义车主涉诉,车辆被查封、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常以 “实际车主” 为由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


司法实践对此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即生效;登记仅为行政管理手段,实际出资并占有即享有物权,可排除执行。


另有观点认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借名买车规避政策无效,债权人信赖利益优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实权利归属,不应支持排除执行。


谭小虹律师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案外人以“借名买车”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全部程序中均获胜诉。法院裁判认定:异议人对涉案车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鉴于此类案件裁判分歧较大,本文立足于申请执行人代理视角,结合实务经验,剖析案件争议焦点、异议人主张、代理思路、质证关键、代理思路、法律论证与裁判逻辑,提炼办案突破口,为处理借名买车执行异议纠纷、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实践参考。



PART 01 案情简介

(一)基础案件

笔者代理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车辆。


(二)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后续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全额出资、借名登记、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请求确认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三)审理结果

执行异议:驳回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驳回异议人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争议焦点

异议人对涉案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 异议人是否为涉案车辆的权利人;

2. 其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

3. 其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

4. 是否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全部法定要件。



PART 02 异议人主张及证据

(一)主张:享有车辆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

1. 机动车属于动产,依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异议人自购车并实际占有之日即取得车辆所有权。

2. 车辆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确权登记,登记状态不等于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占有并使用车辆者依法享有所有权,应排除执行。

3. 涉案车辆由异议人全额出资,包括定金、首付、融资租赁租金及 1 元留购款。

4.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车辆权属确认协议》,明确车辆归异议人所有,仅借用被执行人名义保留购车指标。

5. 车辆由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长期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

6. 车辆未办理过户系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异议人自身无过错。

7. 借名买车无恶意、无过错,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小汽车增量调控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能突破上位法《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更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二)异议人的证据

异议人为证明其系车辆出资、占有、使用主体,提交多组证据:

1. 出资类: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订单、定金 、 首付款、 还款流水、1元留购款支付凭证等;

2. 权属约定类:《车辆权属确认协议》、被执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3. 占有使用类:车辆实名认证记录、维保记录、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交车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合同等。



PART 03 司法分歧:支持与驳回的主要理由

(一)支持排除执行的主要理由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为动产,交付生效、登记非确权依据;

2. 车辆登记仅为上路行政许可,并非物权凭证;

3. 实际出资并实际占有车辆,即构成真实权利人;

4. 普通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善意第三人;

5. 借名规避指标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影响事实物权的认定。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驳回排除执行的主要理由

1. 已登记机动车以登记信息判断权利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 借名买车规避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效;

3. 实际出资人自陷风险,主观存在过错;

4. 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真实权利及符合排除执行要件。



PART 04 办案策略

多层次、多角度代理思路,层层击破对方主张,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


(一)本案主要代理工作

1. 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事实,逐一确认债权、执行状态、查封时间、对方主张事实及完整时间线等关键事实。

2. 细致审核对方全套证据,仔细识别证据瑕疵与矛盾点,否定对方主张。

3. 提交我方证据,补充证明异议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4. 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各级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提交类案参考。

5. 确立 “登记公信 + 非权利人 + 权利不真实 + 权利不合法 + 不具备排除执行要件 + 过错自担 + 债权人信赖保护” 等多角度代理思路,贯穿执行异议、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


(二)多层次、多角度的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主要审查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1. 已登记机动车应以登记信息判断权利人,登记具备公示公信力,案外人并非案涉车辆权利人。

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及执行审查规定,已登记机动车应当以登记信息判断权利人。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申请执行人基于登记公示信赖申请查封车辆,行为合法正当,债权人信赖利益应当优先保护。


2. 行为违法:借名买车规避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效。

异议人主张借名买车,其本人无深圳购车指标,借用被执行人购车指标购车,本质是规避地方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借名买车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其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 权利不成立: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实出资与合法占有。

从异议人证据和我方证据多层论证,异议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有效证明其对涉案车辆实际出资、合法占有及实际使用,其主张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


4. 要件不满足: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法定条件,无权排除执行。

论证异议人不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查封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查封前合法占有车辆、未举证证明已支付全部购车款、车辆未过户系其自身过错,依法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5. 债权人合法信赖利益优先于违法借名产生的利益,应从严审查排除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依法受法律保护;异议人主张的权利,源于违法借名买车行为,系刻意规避限购政策、自陷法律风险。若支持违法借名行为阻却合法执行,将架空地方限购政策,纵容借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因此,债权人合法信赖利益,优先于借名产生的违法利益。


6. 异议人主观存在恶意,其主张权利不具有合法性,不享有物权期待权。


(三)对异议人全部证据逐项精准质证,击穿其证据链

本案中,异议人围绕实际出资、占有使用、实际权利人身份提交多组证据。若不对前述证据予以细致审查、精准质证,我方极易陷入诉讼被动境地。笔者针对案外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紧扣排除执行审查要点,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等维度逐一展开质证,全面否定其异议主张:


1. 否定权属证据效力

《车辆权属确认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存在倒签嫌疑;内部私下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借名买车规避限购政策,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无效;二审提交的被执行人权属情况说明,系事后补证,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嫌疑;融资租赁合同仅体现融资租赁承租关系,不直接创设物权,不能证明案外人享有车辆所有权。


2. 否定出资证据效力

销售订单、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无法证明异议人为权利人;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资金往来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出资,亦无法证明异议人系车辆实际权利人。


3. 否定占有使用证据效力

交车单来源不明、签字模糊不清,无法证明车辆合法交付;车辆实名认证、维保记录仅为车辆使用便利所需,并非物权凭证;所有保险单特别约定均明确载明车主为被执行人,否定异议人 “实际车主” 的主张;投保、缴费行为不等于合法占有、实际使用,更不能等同于享有车辆所有权。


(四)我方提交证据:补充证明案外人非权利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要件

1. 债权受损证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合法有效、执行程序合法、债权受损的事实;

2. 时间线证据:借款合同、催收记录等,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形成时间早于涉案车辆购置时间;

3. 登记公信证据:车辆登记信息、查封回执等,证明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查封行为合法有效。



PART 05 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一)执行异议阶段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异议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以物权公示及权利外观作初步审查。涉案车辆权利归属及能否排除执行应通过后续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解决。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

法院认为:异议人未取得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借用被执行人购车指标购车,本质是规避地方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异议人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为涉案车辆真实权利人,亦无法充分证明其合法占有、实际使用车辆,对涉案车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06 实务思考与风险提示

(一)审查标准差异

执行异议阶段: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核心审查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法院以权利实质审查为主,全面审查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权利是否真实合法、能否排除执行。


(二)律师办案要点

面对借名买车执行异议,需构建多层次、多角度的代理思路,避免单一观点论证模式,从登记公信效力、行为违法性、权利不成立、排除执行要件缺失、债权人信赖利益优先等维度展开全面论证;同时需开展精细化质证工作,针对案外人提交的多份证据,逐份剖析瑕疵,否定其出资、占有、使用等主张,击穿对方证据链。


(三)风险提示

1. 实际出资人:借名买车存在极高法律风险,一旦名义车主涉诉,车辆被查封执行,实际出资人最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的不利局面;

2. 申请执行人:面对借名买车执行异议,应紧扣排除执行审查标准,重点审查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权利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排除执行法定要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谭小虹律师,自2010年起主要执业领域为:经济案件、债权清收、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处置。在制定债权清收及疑难执行法律方案,处理空壳公司执行、股东、董事、债务人配偶及关联方追责事务,以及应对执行难、债务人逃避债务、隐藏及转移财产等方面,有着系统的研究与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为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债权清收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注重案件细节与拓宽法律路径分析,秉持专业、认真、细心、耐心的执业态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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