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全国律师咨询日 | 劳动法实务问题与解答
时间:2025.09.01   作者: 中银深圳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

摘 要

本文对深圳市劳动纠纷常见实务问题进行罗列,并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搜索判例,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对以下劳动法问题作出解答,以供读者参考解读。


本文所述问题概览:

问题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问题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适用情形

问题三:试用期的约定时限

问题四:何种情况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五: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问题六: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社保公积金

问题七:劳动争议维权途径

问题八:如何计算未休年假工资

问题九: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会认定为被迫离职

问题十: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后果

问题十一:单位要求劳动者与关联公司换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问题十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问题十三: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所有员工吗

问题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被要求继续履行吗

问题十五: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降薪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适用情形

以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情形一至情形三,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款项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2。其中,情形一、情形二所指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长是11个月3,情形三所指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限据相关判例最长可支付12个月4,具体分析如下:


情形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已经过了的工作期间包括在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


情形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尽到通知义务后可以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7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或者服务期、任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满的,将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8


情形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9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0


情形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虽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因为法律已经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并未实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在法律上其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因此,在用工一年期满后至实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或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


三、试用期的约定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针对试用期规定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何种情况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14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15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工资结构中体现的加班费用为准,但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约定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实付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劳动者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17


时薪公式:时薪=约定月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月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月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月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18


(二)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其中,全勤奖、非固定金额的绩效、奖金等具有浮动性的款项不纳入计算基数内19


(三)加班费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时长×加班标准比例(工作日加班为150%,休息日加班为200%,法定休假日加班为300%)20


六、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社保公积金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21。不过,北京、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22,江苏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3


七、劳动争议维权途径

(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主张维权


(二)劳动仲裁

以下为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管辖范围划分24

1. 市劳动人事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内除了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

3.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棚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有劳动争议。


(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但需注意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仲裁前置。


八、如何计算未休年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收入。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5,月工资还包括奖金、绩效26,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九、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会认定为被迫离职

针对劳动者提出的“未足额缴纳社保视为被迫离职,索赔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目前深圳法院不予支持该诉求27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需综合考量是否仅用人单位单方面存在过错及用人单位的过错是否已达到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基于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金额需在工资中核算的事实,劳动者理应知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基数,如果有异议可就社保缴纳问题向用人单位或社保行政部门反映,并由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十、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社保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28。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十一、单位要求劳动者与关联公司换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29。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可以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主体、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确认劳动关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各关联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款项的承担比例,关联单位应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支付义务。


其次,关于工龄30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31的认定。劳动者被安排与关联公司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龄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十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32,但违约金金额有两种情况不会被全额支持:(1)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33;(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节显著轻微34


十三、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所有员工吗

竞业限制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35。首先,可以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劳动者才适用竞业限制;其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


如果普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劳动者知悉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该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36


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被要求继续履行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37,但以下情形除外38:(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的(不包括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4)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期间自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39。用人单位可举证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过错程度,争取裁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单方调岗降薪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有权拒绝40


用人单位基于以下情况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调岗;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调岗。


用人单位调岗以及调岗后的薪酬标准也应在合理范围之内,变更劳动报酬等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单方面大幅降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的行为不合法41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粤03民终5538号,李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2022)粤0307民初7061号,福来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刘亚强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 (2024)粤03民终31647号,深圳某有限公司、江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 (2025)粤0307民初8251号,广东头某有限公司、宫某靖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2024)粤0303民初8817号,张某良、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塑钢商店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关联案号:(2023)粤0303民初19896号。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023)粤03民终22826号,曹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7] 自2025年3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7元/小时。(数据来源: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12014798.html,《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函〔2025〕21号))

[1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19] (2021)粤03民终19553号,赖雅忠、深圳市鑫昶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3350号,肖萍莉、深圳港龙妇产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四)社会保险标准。

[2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3〕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第一条第四款: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第二条第三款: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4] 来源:http://hrss.sz.gov.cn/zmhd/cjwt/cjwt/ldgx/content/post_11706517.html

[25] (2025)粤0309民初94号,深圳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6] (2024)粤0391民初10010号,吴某祥、深圳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7] (2023)粤03民终4572号,钱某、恒基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30] (2025)粤0305民初2107号,深圳某有限公司、陆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8民初2641号,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7民初36448号,某甲技术有限公司、陈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2025)粤03民终12659号,深圳某有限公司、邓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3] (2021)粤03民终6868号,许海岛、深圳市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4] (2021)粤03民终5645号,曾仁球、深圳市飞科笛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6] (2022)粤0306民初31365号,深圳浩某公司、胥某年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1] (2025)粤03民终3069号,张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