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迈向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融通的新阶段。新法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一项长期困扰跨境商事实践的重大风险—“被申请人恶意注销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推进”的制度漏洞,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郑明伟律师在《广东律师》2025年第1期发表的《涉外仲裁域外公司注销后的管辖困局与仲裁法的修改建议》一文中,通过一个历时五年的真实案例,深刻剖析了这一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困境。
解构“管辖死局”
郑律师在文中详细拆解了一个棘手的涉外仲裁案件:内地申请人向香港被申请人(HKFN公司)提起仲裁追索百万美元货款。然而,被申请人的内地母公司(SZFN公司)及其董事在收到仲裁通知后,通过虚假承诺,恶意将香港公司注销,致使仲裁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灭失,程序陷入长达五年的停滞。申请人无论是在仲裁庭寻求追加股东,还是在法院另行起诉追究股东责任,均陷入了仲裁庭因主体灭失而犹豫不决,法院又因基础债权须经仲裁确认而无法审理的两难境地,最终被迫以原主张金额的三分之一达成和解。
郑律师指出,这一困局暴露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重大缺陷。恶意方可以轻易利用公司注销制度,使仲裁这一国际商事优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形同虚设,尤其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构成巨大威胁。
立法回应与尚存的挑战
郑明伟律师基于深厚的实务经验,提出了两项关键修改建议。其一,增加“善意原则”,为仲裁庭应对恶意行为提供原则性授权。其二,增加具体程序性条款,明确规定“注销的公司可以由股东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程序”,从根本上解决管辖权难题。令人鼓舞的是,新《仲裁法》第八条采纳了与郑律师建议精神一致的“诚信原则”。
立法改革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法律的完善始终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新《仲裁法》正印证了郑明伟律师研究的前瞻价值。然而,该法并未纳入“注销公司可由股东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程序”这一旨在疏通程序堵点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郑律师所提示的“管辖死局”风险依旧存在。由于立法未能有效遏制恶意注销行为,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依赖具有高度风险预判能力与精密交易架构设计经验的法律顾问。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及郑明伟律师团队,将继续凭借对法律风险的敏锐洞察和创新的解决方案,为客户的全球化业务保驾护航,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中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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