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李玮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高额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落下帷幕。该案历经3年、3次起诉,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高某按约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原告王某为子女维权的诉求得以实现,这场围绕房产权益的长期争议终获妥善解决。
PART 01案情回顾
· 离婚协议遇履约难题,高价值房产归属陷争议
王某与高某离婚时,曾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高某1、女儿高某2所有,但因政策原因,房产无法过户至子女名下,故暂将房产登记至高某名下,待房产满足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十日内,高某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然而,离婚后,高某以其控股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物,设定了最高额几千万元的抵押担保。王某为维护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李玮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开启维权进程。
PART 02代理攻坚
· 从程序到实体层层攻克,破解三大难题,为调解奠定基础
(一)诉讼主体如何选择是本案的首要难题,未成年子女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父或母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首次起诉时,考虑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便以两名未成年子女为原告、高某为被告起诉。但法院审理中,出现“子女非离婚协议签订主体,不具备原告资格”的争议观点,案件推进受阻。
第二次起诉时,以王某为原告、高某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仍未能形成有效推进,最终只能无奈撤诉。
两次起诉受阻后,李玮律师团队并未轻易放弃,而是持续关注立法动态与司法趋势。2024年4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八条内容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传递了未来的司法裁判倾向。
第三次起诉时,李玮律师团队坚定以王某为原告、高某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的诉讼架构。为查明抵押合同细节、向高某施加履约压力,同时为后续房产过户扫清抵押障碍,李玮律师团队决定将某银行一并列为被告,并在起诉状中详细阐述银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提供贷款,并且在收到律师函告房产属于原被告的两名子女后仍然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向被告提供巨额贷款,存在共同侵权故意。
该案审理过程中,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为我方诉求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三次起诉得以顺利推进,诉讼过程中,因银行被列为被告有可能被诉故意侵权,银行促使高某主动清偿全部贷款,解除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我方撤回对银行的诉求,将银行改列为第三人;基于该房产不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客观情形,被告也对涉案房产有了松动的主观意思。
(二)如何理解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属条款的性质,是“财产分割”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或“可撤销的赠与”?
对方在庭审中始终坚持,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以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试图为“爽约”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对此,李玮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及代理词中反复强调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即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整体性、道德约束力,完全区别于纯财产性的普通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子女所有,并非高某单方对子女的赠与,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特殊分割方式。王某当时同意将房产登记在高某名下,前提是高某后续会过户给子女,本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而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该条款自离婚协议生效时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自始负有过户义务,协议中关于“待满足条件后过户”的表述,仅是对履行条件的特别约定,而非赠与生效条件。
(三)深圳商品房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存在政策障碍?
原被告离婚时,深圳房产市场执行较为严格的限购政策。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未成年子女难以满足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要求,在当时政策环境下,未成年子女名下难以持有房产,这也是案涉房产在双方离婚后未立即过户至子女名下而是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关键所在。
李玮律师团队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于2023年11月初敏锐捕捉到有几篇微信公众号推文中提及深圳限购及过户政策迎来重大调整。李玮律师团队立即通过深圳市政府网站留言咨询过户政策,并多次致电深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交叉核实,均得到一致答复:“父母与子女(含未成年子女)之间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若受赠人名下在本市没有商品住房,首次赠与时无需审查受赠人的购房资格”。
由于该政策并未形成广而告之的书面文件,李玮律师团队将通话全程录音并作为证据提交,但庭审中被告律师仍以存在政策障碍无法过户抗辩,我方遂要求被告指出具体障碍,并申请法院向政府部门发函核实,彻底打破对方的政策借口。
PART 03调解落地
· 绕开阻力,多轮沟通促成共识,3年纠纷案结事了
诉讼过程中,李玮律师团队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王某希望尽快完成过户,避免子女权益长期悬而未决;高某则因名下财产被法院冻结,面临资金周转压力,急需解封。但高某的代理人始终反对调解,导致调解屡屡陷入僵局。
李玮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员直接联系高某本人,绕开其代理人的阻力,向对方当事人明晰利害关系,传递王某的合理诉求与调解诚意;针对双方核心需求设计调解方案,以高某配合过户作为解封前提,既保障子女权益,又解决高某的资金难题;坚持“调解与判决双线准备”,既给被告施加“若不调解则面临败诉风险”的压力,也确保即使调解失败,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仍能通过判决获得保障。
在历时数月的多轮磋商中,虽历经多次谈判失败,我方并未放弃推动调解,最终在法院即将作出判决的关键节点,促成双方达成调解,高某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这起持续三年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PART 04办案小结
· 处理复杂家事案件,律师既要有坚持诉讼到底的专业底气,也要具备化解对立、促成共赢的沟通智慧
专业不仅是懂法律,更要懂政策、懂实务。面对政策类执行障碍,代理人需摒弃“被动接受”的思维,不能因“无资格”“无法办”的初步结论停滞,而应主动追踪政策动态、多渠道核查最新规定,并及时固定证据,将政策模糊地带转化为明确的维权支撑,为案件推进扫清障碍。
家事案件的核心目标不仅是胜诉,更在于案结事了。当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时,律师需跳出“对抗式诉讼”思维,精准把握双方核心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争取以更高效、更低成本的方式助力当事人实现权益落地,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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