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刘康力律师辩护获突破性成果:全案十余名被告人均获缓刑
时间:2025.11.1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监察委委员刘康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委托人(第一号被告人,全程被羁押)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通过专业有效的辩护策略,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更推动了全案十余名被告人均获得缓刑,罚金刑上也作较轻的判处。本案十余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这在司法实务中较为罕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


PART 01案件背景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主要涉及的是知名科技企业的通讯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数百万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十余名被告人判处从几个月到数年不等的刑罚。


刘康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并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最终获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场扣押的货值金额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中予以剔除,且全案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本案主犯及全案当事人适用缓刑。







PART 02辩护观点

本案中,针对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刘康力律师团队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现场扣押的货物中存在直接用于售卖的正品商品,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将现场扣押的货值金额予以剔除。根据多名被告人的笔录及刑侦大队出具的搜查笔录可以发现,现场查获的商品部分贴上了标签并用皮筋捆绑,部分商品没有,这与被告人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说明现场查获的商品中有部分未进行翻新,系正品,该部分商品的金额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中。


第二,通过某被告人提供的书证中可以发现,本案被告人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使用的零部件大部分为原装正品,进货价格较高,甚至接近假冒商品的售卖价格,对于现场查获的零配件金额同样应当剔除。


第三,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刘康力律师指出,本案商标权利人在办案机关出具鉴定聘请书的当日或第二日就对涉案数百个商品、上千件零配件作出了真假鉴定,鉴定结果全部为假,且权利人办公场所分布在全国各地,距离办案单位数千公里,权利人的鉴定速度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存在现场查获的商品数量与送往鉴定的商品数量不一致情况,该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线上交易订单的销售数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认定为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中内含部分订单买家未确认收货或销售后退货,且被告人的工作室被查获后,大量订单还未发货,自被告人开始线上销售以来无任何一位消费者提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故若要将线上已销售订单的金额全部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需要举示明确的客观证据。


辩护人的以上观点在审判阶段经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获得检法机关承办人的充分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本案也得益于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过程中明断是非,也给各被告人点亮了希望。


PART 03律师结语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关乎无数家庭的幸福与未来。本案再次证明,专业、精细、尽责的刑事辩护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始终坚信,在法治道路上,每一个案件都值得全力以赴,每一次辩护都承载着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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