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新治安法漫谈(三)· 程序篇:新治安法程序新规的传承、升级与突破——基于与行政处罚法的异同解构
时间:2026.02.04   作者: 赵轩熠

引 言

作为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身边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程序规则的修订堪称本次修法的核心亮点。相较于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这一行政惩戒领域的“基本法”,新治安法立足治安执法即时性、人身性、基层性的特点,在程序设计上实现了传承底色、升级细化、突破创新的三重跨越,既守住了行政法治的原则底线,又为治安执法量身打造了更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南”。



01 一脉相承:坚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法治底色

新治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关联,本质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关系,这一定位在新治安法第四条中得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在此框架下,新治安法全面传承了行政处罚法的核心程序原则,确保法治精神的统一性。


(一)权利保障原则的同源同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确立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保障铁律,是行政程序正义的基石。新治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完全承接这一要求,明确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核心要素,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落到实处。同时,两部法律均强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是形式要求,而是法定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执法机关必须采纳,这一规定从根源上杜绝了“先处罚后说理”的机械执法。


(二)程序适用逻辑的高度统一

行政处罚法构建的“调查-决定-执行”基本程序链条,是所有行政处罚的通用框架。新治安法第四章“处罚程序”完全沿用这一结构,分设“调查”“决定”“执行”三节,与行政处罚法的程序逻辑一脉相承。例如,在调查环节,新治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其程序要求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扣押的规定保持一致;在执行环节,新治安法关于罚款缴纳、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基本规则,也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互为补充,形成了“特别法细化、一般法兜底”的适用闭环。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深度贯彻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立为基本原则,反对“为处罚而处罚”。新治安法第六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增加“充分释法说理”的程序要求,将教育功能从“原则性倡导”转化为“强制性动作”。无论是治安调解中的矛盾疏导,还是快速办理程序中的认错认罚教育,新治安法始终秉持“惩戒不是目的,守法才是归宿”的理念,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高度契合。



02 升级细化:让程序规则贴合治安执法的实践场景

如果说行政处罚法是行政程序的“通用模板”,那么新治安法就是针对治安执法的“定制化升级”。面对治安案件量大、人身约束性强、现场处置要求高的特点,新治安法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精准细化、刚性强化、流程优化,解决了长期以来执法实践中的“程序模糊地带”。


(一)全程录音录像:从“柔性要求”到“刚性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仅原则性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但未明确记录范围和法律后果。新治安法则直击这一痛点,在第四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中明确五类执法活动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远程视频方式询问、当场检查涉案场所、当场实施扣押、一人执法的相关活动)。更关键的是,新治安法设定了“证据否定”的严厉后果—未按规定录制或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这一规定相当于给治安执法装上了“黑匣子”,比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要求更具强制力。


(二)一人执法:从“隐形操作”到“明确定界”

行政处罚法隐含“双人执法”的一般原则,但未对一人执法作出规定,导致基层执法中“一人出警”的合法性争议频发。新治安法第一百零八条首次明确一人执法的适用边界:仅限执法办案场所内的询问、扣押、辨认、调解,以及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情形,且必须以全程录音录像为前提。这一规定既解决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难题,又通过严格的条件限制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三)听证程序:从“标准单一”到“分类扩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将听证范围限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情形,但未明确“较大数额”的标准,也未考虑特殊群体的保护需求。新治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听证程序进行了双重扩容:一是明确“四千元以上罚款”的听证门槛,解决了实践中的标准模糊的问题;二是新增两类特殊听证情形——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新治安法明确“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这一规定凸显了对特殊群体的程序倾斜保护,是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的重要细化。


(四)权利保障:从“基础需求”到“人文关怀”

关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正当需求保障,行政处罚法并无直接明文规定,而仅作原则指引。新治安法第九十七条在行政处罚法相关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的列举式规定,并以“……等正当需求”的兜底性表述,使上述生活保障的范畴可能拓展至按时吃药、哺乳、联系安排人员看护婴幼儿及无生活能力的近亲属等具体场景。同时,新治安法优化了询问地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避免因往返公安机关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这些细节修订让程序正义更有“温度”,是对行政处罚法权利保障原则的深化。


(五)调查取证程序:从“原则勾勒”到“实操规则”

相较于行政处罚法对调查取证的原则性规定,新治安法构建了更系统的取证程序规则。新治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建立了跨程序证据采信规则,解决了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难题。同时,新治安法对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设定明确限制条件,细化了代为询问、远程询问的适用情形,并借鉴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了辨认程序,这些规定均是对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要求的具体化,提升了程序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03 突破创新:创设契合治安治理需求的特别程序机制

作为治安管理领域的特别法,新治安法并未止步于对行政处罚法的细化,而是立足治安执法维护公共秩序、化解民间纠纷的特殊使命,创设了多项行政处罚法未涉及的程序制度,实现了从“程序跟随”到“程序引领”的跨越。


(一)行政拘留执行的人性化突破:“刚性处罚”的柔性空间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仅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但未明确具体情形。新治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更具人文关怀的暂缓执行和请假出所制度: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或死亡等情形的,可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出所处理相关事务。这一规定突破了行政拘留“一拘到底”的刚性执行模式,将执法的严肃性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是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在治安执法中的创造性应用。


(二)未成年人处罚程序的特别创设:构建“专属程序体系”

行政处罚法对未成年人处罚仅作原则性规定,新治安法则构建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治安处罚程序体系。新法第二十四条新增规定,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需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填补了未成年人违法处置的程序空白。同时,新治安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的听证范围限制,将未成年人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赋予未成年人特殊的程序保障。在年龄适用上,新治安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除外,通过差异化程序设计实现了保护与惩戒的平衡,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创新性发展。


(三)老年人处罚的调整:打破“法不责老”传统观念

新治安法调整了对老年人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70周岁以上老人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一规定,使老龄人群不再具有身份豁免,体现了“年龄不是特权,守法不分长幼”的法治理念。


(四)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为“犯错者”留足改过空间

行政处罚法未对违法记录管理作出规定,而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就业、升学等产生长期影响。新治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创设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仅允许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查询。这一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呼应,为轻微违法者回归社会扫清了障碍,是程序正义兼顾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创新。


(五)禁止令制度:预防性保护的“防护墙”

新治安法首次引入禁止令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创新为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过去此类“软暴力”行为规制的空白。


(六)治安调解:激活“民间和解”的智慧

行政处罚法未涉及调解程序,而新治安法第九条则系统确立了治安调解规则,明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可在合法、公正、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可不予处罚。这一程序特别契合我国基层治理传统,尤其是在民族地区,邀请熟悉情况的人员参与调解,能快速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就像邻里纠纷先找居委会调解,而不是直接打官司,既节约了执法资源,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04 结语:程序革新背后的法治进阶

新治安法的程序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增减,而是一场从“管理导向”到“权利导向”的执法理念变革。在行政处罚法搭建的“程序正义基础框架”上,针对社会治安治理的“毛细血管”,新治安法对执法程序进行了一次更具对抗性、更讲技术性、更富教育性的精密改造。它对行政处罚法的传承,守住了行政法治的原则底线;它的升级细化,让程序规则真正贴合基层执法的现实需求;它的突破创新,则为治安治理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与法治智慧。它标志着中国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正从确立一般原则的“1.0时代”,迈入针对不同领域特点进行深度精细化雕琢的“2.0时代”。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新治安法的程序深化与革新,因之具有体系性意义。对于公民而言,这些程序新规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护身符”——从全程录音录像的“阳光执法”,到正当防卫的明确认定,再到违法记录的封存保护,每一项程序设计都在为公民权利筑牢屏障。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这些程序规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紧箍咒”——从一人执法的严格限定,到法制审核的刚性要求,再到证据否定的严厉后果,每一项程序约束都在倒逼执法规范化。正是通过“刚性程序”约束“弹性权力”,它让治安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最终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秩序与权利相平衡”的治理目标。新治安法与行政处罚法两部法律协同演进,共同绘制着中国行政法治迈向更加公正、高效、文明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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