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察委员刘康力律师受某知名全球音响品牌委托,就一起重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提供全阶段的刑事代理服务。
该案件于2026年4月被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为“2025年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体现该案件在安徽省芜湖市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中的代表性与典型性。
案件背景
刘康力律师代理知名外资品牌所生产的音响产品,常年位列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第一梯队。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所购音箱系假冒国际知名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上家赖某某等人长期大批量采购,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取高额利益。
刘康力律师在代理本案后,结合案件事实、法律法规等,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销售金额特别巨大,与其供述和辩解不符,且不符合自首、立功条件进行展开论述,并提出代理意见。最终,刘康力律师的观点获承办检察院、承办法院认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维护了知名外资品牌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李某某提出的违法所得金额应当扣除邮费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需要扣除邮费。
第二,李某某不构成自首。自首需要体现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满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李某某前七次供述的销售金额仅为实际销售金额的10%,远小于实际销售金额,不属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三,李某某不构成立功。对于李某某陪同他人投案的情况,无法认定他人系在受李某某劝说下才主动投案;对指认上游卖家的情况,不符合立功要求检举、揭发的他人行为与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关的条件,均应当不予认定。
律师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也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知名品牌对网络售假行为的有力打击,既体现了品牌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力量,又与我国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形成通力合作,彰显了国家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决心。为落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要求,律师、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共同捍卫品牌权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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