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深圳罗湖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纠纷案,历经驳回起诉、指令审理、一审驳回诉请至二审改判支持,历时两年方获终审胜诉。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农民房”纠纷法院一般会以“不得变相确权”为由拒绝实体审理,在此实践背景下,莫俊炫律师以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替代传统占有返还路径,并通过间接占有理论完成占有事实举证,为同类法律纠纷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诉讼方案。
PART 01
案情概要与争议标的
上世纪90年代,当事人为兄弟关系,他们取得一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土地的使用权,在此自建一栋四层房屋,各占一半,用于自住。2002年,深圳市启动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工作,当事人共同进行申报,申报文件明确载明当事人各自的占有使用范围。后续,双方拆除原有房屋,并重建现有房屋,用于出租。
我方当事人自90年代起赴香港生活,内地房屋拆除、重建以及后续出租管理等事宜,均委托对方代为处理。10年代以来,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对方归还一半房屋,对方均予以拒绝。2024年,委托人委托本所莫俊炫律师介入处理。
PART 02
代理难点
本案在立案、举证及实体审理层面均存在重大障碍,代理难度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标的物性质敏感——法院受理的“隐形红线”
深圳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俗称“农民房”)系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产物。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标的物始终持高度审慎态度,核心裁判规则为:凡诉讼请求之实质被认定为“变相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属”的,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如何在不触及该红线的前提下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是本案的首要命题。
(二)直接占有证据材料匮乏——当事人沦为“局外人”
我方当事人90年代起即常居中国香港,遂将房屋日常管理委托给身处内地的被告代为处理。这也导致了,我方当事人缺乏案涉房屋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租赁合同、钥匙等直接占有证明。
申报文件亦因程序未走完而无任何法定权属证书。相较之下,被告掌握着建房施工、出租签约、租金收取等直接管领的证据链。
某种程度上,旧的房屋已被拆除,新的房屋又没有直接相关证据,我方当事人似乎已沦为“局外人”,无法破局。
PART 03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面对上述重重障碍,本所代理律师摒弃常规诉讼思维,从请求权基础入手重构诉讼逻辑,形成以下核心策略:
(一)请求权基础的精准选择——以“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替代“返还原物”
如按照常规思路,以占有返还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不仅会在立案阶段即面对“是否涉及变相确权”的审查难题,并且在审理阶段也会成为被诟病的潜在硬伤,大概率会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建议本案当事人,选择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核心审查对象并非占有权利归属,而是:原告是否成立占有以及其占有权利是否受到持续侵害。该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从权利逻辑上存在本质区别,可争取避开法院受理案件的红线。
(二)诉讼成本的同步考量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常按标的物价值计算诉讼费,本案涉及“农民房”,一般情况下该类房屋价值十分可观,对应的诉讼成本也十分高昂。
代理律师建议当事人以排除妨害请求权立案,成功争取到以其他非财产案件计收诉讼费用,即:每位当事人仅缴纳50元。较大程度地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
(三)间接占有理论框架下的占有证明体系
针对占有权利相关案件,法院一般会优先审查占有是否成立。
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深圳有不少本地村民前往中国香港定居生活,而他们往往会把内地事宜交由内地亲属来完成。然而一旦发生纠纷,身处香港的一方则会十分被动(例如缺乏直接占有的证据)。相反,身处内地并管理事务的一方,则可以选择“将错就错”,只要守住“直接占有”的证据,就可以“高枕无忧”看对方陷入举证难题。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缺乏直接占有、直接管领的相关证据。代理律师建议本案当事人,以间接占有理论构建占有事实的证明链条:
间接占有,系指通过直接占有人而成立的占有形态。本案中,我方当事人虽常年居港,但曾委托被告代为建房、出租、管理,各方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而在此法律关系框架下,我方当事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被告为直接占有人,我方当事人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对标的物实现管理。
PART 04
裁判结果
经代理律师全程推进,该案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之行为构成对原告占有的妨害,判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作为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领域中为数不多的排除妨害胜诉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诉讼策略选择具有参考意义。
PART 05
案例价值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深圳“农民房”相关纠纷的诉讼代理,提供如下实务借鉴:
第一,请求权基础的审查前置是案件的生命线。对于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纠纷,代理律师须在立案阶段即识别法院在受理审查中的惯常风险点,审慎选择足以规避“变相确权”审查的请求权类型,不宜径行选择传统占有返还或确认之诉;
第二,调整诉讼请求,考虑以占有排除妨害、停止侵害为主要诉讼请求,可争取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为当事人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间接占有理论提供了可行的救济框架。在当事人长期脱离实际管领、缺乏直接占有证据的案件中,委托管理关系与间接占有理论的结合运用,可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先天不足。
本案历时两年,代理律师始终坚持既有诉讼策略并对法律适用保持持续说理。该案的最终改判,不仅为委托人夺回属于其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更为深圳同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占有纠纷的诉讼实践提供了突破性判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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