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发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郑明伟律师团队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修改意见获部分采纳,具体体现如下:
一、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处罚或处理”表述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统一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定义失信行为时表述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处理的行为”。为与全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表述保持一致,避免概念混淆,建议明确为“行政处罚或处理”。因此,建议将第八条中“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处理的行为”修改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行为”。
最终公布的《细则》第八条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处理的行为”统一表述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行为”,与全文表述保持一致,增强了条文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较为遗憾的是,郑明伟律师提出的关于增加明确投诉举报信息采集、司法程序中违法违规及单位犯罪情形、按金额分级失信、增加企业陈述申辩权利等修改意见,在《细则》中未获得采纳。)
郑明伟从2015年开始跟踪电子烟,目前是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深圳烟草入库律师,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政策论坛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主题发言嘉宾,2024年获得中银电子烟行业贡献奖。
2024年8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进行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细则在第十六条中采纳了郑明伟律师的建议。
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最终,采纳了郑明伟律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2025年5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进行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细则在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八)项与第(二)项中采纳了郑明伟律师的建议。
随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正式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烟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行业发展,为电子烟行业的合规与创新贡献力量。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导师、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理事、ZCIA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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