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律师解读“天水幼儿园血铅事件”——刑事责任分析与制度反思
时间:2025.07.10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康力、彭开蕾
一、案件背景

2025年7月,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爆发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食品安全事件,两百多名幼儿被检测出血铅异常。经调查,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幼儿园后厨人员在制作食品(特别是“三色枣发糕”和“玉米肠卷”)过程中,非法添加了含铅彩绘颜料,导致有毒物质进入幼儿体内。检测结果显示,该幼儿园251名幼儿中有233人血铅异常,其中3名幼儿血铅值突破500μg/L,19人处于353-399μg/L的高危区间,远超医学安全标准(儿童血铅安全值应低于100μg/L)。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该园在事件曝光前已取得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然而幼儿园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在明知颜料不可食用的情况下,仍同意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食品制作。更令人愤慨的是,早在2024年5月便有学生血铅异常记录,但园方持续掩盖真相,直至2025年7月群体性中毒事件爆发。


此次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受害者为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更因为其暴露了学前教育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系统性漏洞。医学专家指出,铅中毒对儿童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血铅浓度每升高100μg/L,智商可能降低1.4-2.1分,这些幼儿将面临智力发育迟缓、学习障碍、行为异常等终身健康风险。


二、刑事责任分析

(一)罪名分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10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该罪名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客观行为要件:本案满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核心要件。调查证实,涉事人员将明确标注“不可食用”的彩绘颜料用于食品制作,检测显示问题食品铅含量分别超标1052mg/kg和1340mg/kg,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污染物限量0.5mg/kg的标准。颜料作为非食品原料,其含铅特性直接导致幼儿健康受损,符合该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认定:关键证据显示,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对颜料的毒性有明确认知,但仍指示后厨人员使用。结合颜料包装上的警示标识,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前者针对非食品原料的添加行为,后者则适用于合法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工业颜料根本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故适用《刑法》第144条更为准确。


(二)责任主体分析

决策层责任: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作为管理决策者,在明知颜料不可食用的情况下仍指示使用,构成直接故意,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执行层责任:后厨人员作为直接执行者,其责任认定需区分情况。若其明知颜料有毒仍使用,则构成共同犯罪;若被欺骗或不知情,则可能不承担刑责。


供应链责任:颜料供应商若明知购买用途为食品加工仍销售,则可能构成共犯。公安机关需追查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以确认其主观状态。


监管层责任:教育部门及市场监管人员若存在长期不检查或敷衍了事的情况,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量刑分析

依据《刑法》第14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量刑需考量以下关键因素:


危害后果严重性:本案导致233名幼儿血铅异常,其中3人血铅值超500μg/L,19人处于高危区间(353-399μg/L)。铅中毒对儿童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可能造成终身智力损伤,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


主观恶性程度:责任人明知颜料标注“不可食用”仍用于食品,且在早期发现问题后继续隐瞒不报,导致更多幼儿受害,显示极深的主观恶性。


社会影响恶劣度:事件引发全国关注,加剧公众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构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本案符合“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考虑到受害者为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且损害后果不可逆,量刑时应从重处罚。同时,若责任人有主动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


三、制度反思

天水幼儿园事件不仅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课题,更是对学前教育公益属性的重构契机。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当资本逻辑侵蚀教育本质,唯有刚性的法律约束与制度设计,才能守护儿童“舌尖上的安全”。从刑事追责到体系重建,每一步都需法律人秉持“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原则,方能让教育回归育人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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