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异地羁押时间应计入刑拘期限!附理论依据与实务指南
时间:2025.07.22   作者: 刘康力、彭开蕾

【案件背景】

张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B市公安局某分局网上追逃,于6月4日乘坐高铁时被A市公安局某分局抓获,后送至A市某看守所羁押。B市办案民警因公务问题等其它因素未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押送回B市,后民警于6月13日(被抓获9日后)从A市将张三押送回B市,送至B市看守所。


然而,其家属反映收到的B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拘留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


辩护律师认为,拘留期间应当自6月4日起算,A市至B市的异地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本案拘留期限计算错误。经与办案民警沟通后,民警始终坚持认为本案应当以实际羁押嫌疑人至B市某看守所时才计算刑事拘留的时间,双方未能就刑拘期限起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在向委托人说明刑拘期限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后,经委托人同意,辩护律师直接前往B市,向多个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最终B市公安局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B市办案民警对刑拘期限理解存在不一致,即异地羁押期限应计算刑事拘留期限,并表示不会超期羁押办理案件,会依法依规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依据】

我国法律对异地羁押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拘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解释空间,这也导致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被办案机关以“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违法”为由驳回。然而,我们认为异地羁押时间计入刑拘期间有法理、情理及理论依据的支持,具体如下:


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必须持《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上会写明羁押的看守所及出具《拘留证》的时间,故只要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出具《拘留证》后,拘留时间就应当起算,无论是否及时送至羁押场所,更无论是否需要羁押至异地。


二、异地临时羁押期间已丧失人身自由,其所面临的处境与拘留无异

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五种,“异地临时羁押”既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非独立的强制措施,更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而已。


因此,异地临时羁押必须建立在刑事拘留基础上,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三、检察日报发布的《异地羁押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一文明确载明了“刑事拘留时间应该从异地抓获之日开始计算”

文章提到,从刑事拘留的目的来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比较严重,达到逮捕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嫌疑人抓获后被临时羁押,同实质拘留犯罪嫌疑人无疑,其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剥夺,故刑事拘留时间应该从异地抓获之日开始计算。


【实务指南】

面对办案机关错误的将异地羁押时间排除在拘留时间外的情况,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映:


1. 与本案承办民警沟通,提出我们的观点和依据;

2. 若承办民警不认可,可向相关单位申请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内部: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的警务督察部门或执法监督中心;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分局对应检察院的控申部门。


针对本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可能存在相反的处理方式,如本案中B市公安分局和相关检察机关始终不认可我们的观点,只有B市公安局予以采纳。建议各位律师同仁要不断尝试、不轻言放弃,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