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从某违章建筑被强拆一案,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程序
时间:2025.09.02   作者: 赵轩熠

引 言

笔者近日接待一起行政案件(违章建筑被强拆)咨询,行政相对人讲述其案件经历了一些法律程序,想问是否还有法律途径可走?因是行政相对人咨询,笔者就以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对其法律程序进行梳理和分析,看是否还有法律程序可走?



一、案情简要

某区土地监察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四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擅自在区96号建设了两处建筑物,限四行政相对人七日内自行拆除,因四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某区土地监察局于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强制拆除该两处建筑物。



二、行政相对人启动过的法律程序

(一)关于强拆行为,行政相对人启动的法律程序

2021年5月,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起诉,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对四行政相对人位于区96号建筑物8层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法;

2. 某区土地监察局向行政相对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3亿余元人民币;

3. 本案的诉讼费由某区土地监察局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1. 确认被告某区土地监察局强制拆除96号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2. 驳回行政相对人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程序: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省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检察院抗诉,市检不予支持。

信访建议通过法定程序维权。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认为案涉建筑物为住宅,启动的法律程序

行政相对人起诉某区街道办,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某街道办认定案涉房屋为非住址违法,要求重新认定案涉建筑物为住宅并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报建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四人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行政相对人四人提起本诉,请求确认某街道办认定案涉房屋为非住宅违法,要求重新认定案涉建筑物为住宅并赔偿。因案涉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拆除,某街道办之前对涉案房屋认定为非住宅对行政相对人四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四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再审:省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检察院抗诉:市检不予支持。


(三)关于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动过的法律程序

2022年11月16日起诉某区土地监察局诉求:

1. 确认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060《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 撤销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裁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起诉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形,因此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申请再审:省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检察院抗诉:市检不予支持。


(四)行政相对人针对强拆行为,对某街道办、某区某土地监察局启动的法律程序

行政相对人起诉某街道办、某区土地监察局:

1. 诉求确认某街道办以某区土地监察局名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

2. 判令某区街道办和某区土地监察局共同向行政相对人赔偿房屋毁损的经济损失1.3亿余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是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之诉,被诉行政行为与行政赔偿请求指向的致害行为均是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合法性和上诉赔偿请求已经经前诉审理确定:生效判决已经确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上述赔偿请求,同时,申请的再审亦被省院行政裁定驳回。据此,起诉人的起诉具有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因此,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裁定:本次起诉与2021年5月的起诉比较,虽列明的原、被告不完全相同,但均指向同一涉案房屋的同一次强制拆除行为,两案所诉的行政行为相同。故,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起诉人的此次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虽理由欠缺,但结论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抗诉:构成重复起诉,不予支持监督申请!



三、本案的结局和复盘

(一)本案程序遗憾

从程序来说,本案历经这么多法律程序,在程序的选择上是有失误和冒进的,也可以说是没有抓住争议焦点,应先去对源头《行政处罚决定》(对案涉房屋的性质)进行处理,在起诉期限内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后期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救济途径,进入终局。


(二)如拆迁协议合理,应接受

案涉的房屋已占有使用十余年,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涉房产失去了清晰的认知,违章建筑本身已经无法合法化,在有第三方公司愿意有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接受协议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现实中太多的案例,几十年未能解决的很多,不能解决的原因也多,其中当事人的有些诉求本身就是一种妄想,不切实际,其次是行政主体的强势,加上诉讼本身也是一种对抗,对抗就有输赢,输赢就会有一方不满意,不满意者就想不停的诉讼、诉讼不行就上访之类的,造成诉累几十年。如果能有定分止争的机会,明智地抓住,那是最好的结局了。


(三)本案复盘提示

1. 时间就是权利,时间更是金钱

法律程序务必争分夺秒。60日复议期和6个月的诉讼时效非常关键,越快启动越好。首先,必须启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启动之前。其次,更要应注意时间节点,根据该案结果和时间进度启动相应后续法律程序。


2. 程序违法是突破口

大多数维权成功案例都抓住了强拆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未保障诉权期限、未清点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这个针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样适用,如该决定能被撤销,行政相对人会处在很有利的诉讼地位上。


3. 合法财产损失应赔偿

房屋违建不等于屋内合法财产可以随意损毁。这部分损失是赔偿重点。本案没有任何得到补偿是有些遗憾的,让当事人内心很难服判止诉!因此诉讼之外寻找信访和抗诉等途径!



四、针对通类案件的法律程序建议

(一)关于强拆行为的处理

1. 先确认强拆行为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1)确认执法主体

强拆是谁实施的?是城管执法部门(通常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或其下属机构)、街道办、乡镇政府还是其他部门?明确执法主体是后续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前提。


(2)行政机关是否送达了下列法律文书:

①《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第一步的认定文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罚款、限期拆除等最终处罚决定。

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书面告知已经做出了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强拆的决定)。

④《催告书》:在强制执行前必须先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再次明确需履行的内容和期限。

⑤ 《公告》:强拆前通常会公告拆除决定、时间、地点等。

⑥《强制执行通知书》:有些程序会提前通知具体强拆时间(并非所有程序都强制要求提前通知具体时间,但催告和申请复议/诉讼告知是必须的)。


(3)法定期限是否保障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书面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常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提起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你仍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或你提起法律程序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强拆!(除非涉及紧急避险等例外情形)。


(4)强拆程序是否合法

① 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出示证件执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如当事人拒不到场,需邀请见证人见证)。    

② 作出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

③ 清点登记屋内物品,制作财物清单(涉及后续赔偿),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或不签字,应在笔录中注明。

④ 对强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执法单位应主动做,当事人人自己更要争取录!)。

⑤ 将物品妥善运至指定场所,通知当事人领取。


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未告知、告知错误期限),或者在复议/诉讼期限内以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后就实施了强拆,或者没有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公告、清点登记财产等程序,那么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这是当事人最重要的维权依据。


2. 收集和固定证据

(1)现场证据

拍照录像:强拆后第一时间(最好是强拆过程中就录到)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重点包括:被强拆的建筑物残骸、现场的执行人员和车辆(拍清车牌号)、破坏的物品、围观情况、警戒线等。


(2)保存沟通记录

回顾之前与执法部门的所有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


(3)收集法律文书

收集之前收到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如笔者上面提到的通知、决定、催告、公告等)。


(4)财物损失证据


(5)制作详细清单

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屋内所有物品(包括建材残值、设备、家具、家电、个人物品等),注明品牌、型号、购买时间、价值(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


(6)寻找购物凭证

整理能证明被毁损物品价值的发票、收据、保修卡、网购记录等。


(7)证明建筑自身信息的凭证

土地承包合同、建房许可文件(如有)、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对该建筑的投入。


3. 选择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

(1)行政复议

自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会审查执法主体、行为依据、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认定强拆违法,可决定撤销该行为、确认违法、责令赔偿等。


(2)行政诉讼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强制拆除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如果已经申请过复议,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或实体规定。


② 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对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③ 赔偿范围:

违章建筑本身:通常不予赔偿,但可能需赔偿建筑材料残值(拆除后剩余物的价值)。

建筑内的合法财产:违建内的家具、家电、合法生产设备、生活用品等私人合法财产,在强拆中被损毁、丢失的,行政机关须依法赔偿其合理价值。

强拆造成的扩大损失: 如因程序违法导致正常本可保全的物品被毁等。


④ 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需要行政相对人(原告)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被告(行政机关)需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它手里有执法记录和文件)。对于“强拆过程合法合规”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强拆全程的完全执法记录(证明程序合规),就可能承担败诉责任。原告对损失的存在和价值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3)其他可能途径(补充性)

① 行政赔偿申请(前置)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向强拆机关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如果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有异议,再起诉。


② 纪检监察举报

如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强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其行为。不影响同时进行复议或诉讼。


③ 信访

信访不是法定救济程序,通常效率较低且无法直接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耽误关键的复议或诉讼时效走信访建议同时进行复议诉讼。


(二)关于“违建”实体认定不服的处理

关于“违建”实体认定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本身不服(例如认为有历史原因、符合当时政策、存在规划瑕疵但并非完全无法补办手续等),可以在收到最初《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决定)立即(在60日复议期/6个月诉讼期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否定该认定本身的合法性。这也是阻止最终强拆的有效程序。


如果强拆已发生,也可以在诉讼违法强拆时一并或另案起诉认定违建的合法性,但重点仍在证明强拆程序违法和赔偿财产损失。


综上,类似案件,一定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对于处理这类复杂行政案件,强烈建议咨询并委托擅长行政法和征地拆迁的律师。专业的律师能帮你制定对诉讼策略、梳理要点、收集证据、撰写文书、出庭应诉,极大提高胜诉概率。诉讼之外的维权中,应依法理性维权,不采取暴力或其他过激行为,不让自身陷入被动甚至违法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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