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中华慈善日 | 推进慈善文化走进寺庙
时间:2025.09.05   作者: 刘国梁

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并持续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当然,活动无论是进机关还是进企业只是其中的一个落脚点,核心还是积极下到基层宣传、普及、推广慈善文化。作为长期研究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与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员,笔者认为寺观道庙也是一支不可小觑的慈善力量。


我们知道,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参与公益也是我国各宗教的优良传统。


根据《慈善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因此,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在内的宗教力量都可以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慈善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会对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慈善活动也抱有很大期待。因此,宗教界应当将参与慈善活动当做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与社会需要和形势发展相比,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管理还不够规范,宗教界的优势和潜力有待进一步调动和发挥。


在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第一,宗教界直接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比如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或通过慈善组织向受益人捐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收入、宗教服务收入、经销宗教用品收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限定用途收入,宗教界人士的个人合法收入,可用于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具备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内设专门机构力所能及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可根据社会公益慈善需求和自身能力,结合本宗教的传统,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公益慈善项目的设立及活动开展情况,须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设立慈善信托或设立专项基金参与慈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法人,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按慈善信托合同开展慈善活动。宗教团体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用于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比如宗教界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也可以开办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依法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综上所述,宗教活动场所在参与慈善活动中有其独特的优势。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可以通过直接捐款捐物、设立公益项目、设立慈善信托或专项基金、设立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需要注意的是,宗教活动场所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宗教教职人员的主要职责不仅在于处理和主持各类宗教事务,包括宗教仪式的举行、教义的宣讲以及信徒的指导等,还应秉承宗教教义中“慈善”“利他”“济世”等核心价值主张,发挥其长期扎根社会、贴近信众的实践传统,将慈善文化发扬光大。


同时,公益慈善相关机构也应加强与宗教教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引导他们运用各种法律工具和慈善管理工具,分享慈善项目运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管理方法,推动宗教教职人员更加积极且合规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去,从而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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